按照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为主”,是指年货物销售额超过全部营业额的50%。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式的不同,客观上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导致了所缴纳不同税金额的差异性。这里笔者进行同一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可抵扣购进项目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应纳营业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因此,混合销售行为税负平衡公式为: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即平衡点增值率(b0)=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 当实际增值率b=b0时,平衡式的两边金额相等,说明此时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收负担相等,企业没有税务筹划的必要;当实际增值率b?b0时,平衡式的左边金额大于右边金额,说明缴纳增值税的负担重于营业税,从节税角度讲企业应当争取缴纳营业税;当实际增值率b?b0时,平衡式的左边金额小于右边金额,说明缴纳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轻于缴纳营业税,这时企业应采取筹划措施争取缴纳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适用17%、13%的税率,而营业税也适用5%、3%的税率,平衡点增值率存在四种形式。 也就是说,对于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和5%营业税税率的纳税人来说,当商品增值率?平衡点增值率29.41%(5%÷17%×100%)时,纳税人应该减少年货物销售额占整个营业额的比重,争取缴纳营业税,以取得相应的税收收益;当商品增值率?平衡点增值率29.41%时,纳税人应当加大货物销售额在整个营业额中的比重,争取缴纳增值税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样道理,其他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税率平衡点的分析也是如此,这里不再陈述。 同时还应该注意,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认定。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需就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提请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再按照平衡增值率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税务筹划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兼营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非应税劳务部分内容是否分别核算直接影响着这部分营业额的税收负担,客观上也就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了方法上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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