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最终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对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基于增值税与营业税二者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不同,笔者按照税负平衡点分析其可能的筹划内容。 非应税劳务部分营业额应纳的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非应税劳务部分营业额应纳的营业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根据平衡点分析方法给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税负平衡公式: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即平衡点增值率(c0)=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 当实际增值率c=c0时,平衡式的两边金额相等,说明此时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收负担相等,企业没有税务筹划的必要;当实际增值率c?c0时,平衡式的左边金额大于右边金额,说明缴纳增值税的负担重于营业税,从节税角度讲企业应当争取缴纳营业税,即企业应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进行单独核算;当实际增值率c?c0时,平衡式的左边金额小于右边金额,说明缴纳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轻于缴纳营业税,这时企业不应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进行单独核算,企业按照全部规定缴纳增值税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 对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原理是一致的,只是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上存在差异。因此,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形式与结果完全等同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平衡点增值率,这里笔者不再进行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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