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09]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23
摘要: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七)支持省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建设。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外包园区(示范区)、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和500万元的补助,用于省级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建设。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省级服务外包园区(示范区)认定由商务会同信息产业、科技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十八)对基地城市和园区(示范区)建设实行贷款贴息。对国家级和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园区(示范区)建设公共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助。

  (十九)改善数据通信等基本服务。争取建设合肥电信国际端口,鼓励电信运营商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服务,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服务的质量。

  四、营造服务外包发展环境

  (二十)建立促进服务外包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文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协调解决全省服务外包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放宽服务外包行业准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对于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业务,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的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服务外包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在企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工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服务外包的相关内容,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外包园区(示范区)等设立审批、工商登记、税务、政策申报等“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便利。

  (二十二)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推动省内各类贷款担保公司积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服务外包风险投资基金,联合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孵化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海内外上市加速发展。

  (二十三)对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灵活工作制。根据服务外包企业工作实际,参照国家在苏州工业园区的试点办法,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部分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和服务。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专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信息服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对服务外包企业专利申请费用、专利信息检索费用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其中,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50%的补贴。

  (二十五)支持建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发挥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在行业内信息交流、中介协调、标准制订、规范自律、市场拓展、人才培训等方面作用,并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将在省级财政安排的商务发展资金中予以支持。各级政府安排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它财政资金,要重点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并结合各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际,相应制定各地服务外包促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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