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9]153号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重点环节监督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10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地税系统发票管理工作,加强内部监督,降低执法风险,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重点环节监督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四章 发票领、用、售、存、销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发票印制、领用、入库、出库、发放(售)、代开、结存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时,要按规定将相关数据完整、准确地录入《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每季度至少盘存一次本单位、本企业的发票相关物品,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纳税人领购发票,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核定的种类和数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不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有关材料。纳税人按照规定补正材料的,应当重新按照本款的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日常使用发票情况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情况,据此核定各期的发票供应种类和数量,并将该核定数据及时送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的核定向纳税人发售。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时,要注意审核纳税人购票的历史记录情况,发现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或连续三次购票数量异常变动的,应及时提请税源管理部门核查。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发票供应量。纳税人涉嫌违反税法并达立案标准的,主管地税机关须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纳税人要求调增发票供应数量的,由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受理后,提交税源管理部门比照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外来经营纳税人符合在本地领购发票条件需领购发票的,比照本条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款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岗要严格审核其资格和条件。对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必须通过《广西税务信息系统》或其他相关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纳税人所提供资料不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有关材料;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代开发票。纳税人提供的代开发票有关材料由代开发票岗予以留存,并与所代开发票的存根联一一对应装订归档。

  发票的代开、收款、审核应当分岗作业、票款分离。

  发票销售收入和收款票据管理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发票销售收入应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票据应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建立收款票据申领、使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发票保证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不得对在我区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收取,收取的发票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收取发票保证金必须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票据》,并及时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要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缴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借支、透支发票保证金。

  发票保证金的收取或退还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和批准。

  第十九条 发票缴销,应当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发票领购簿》和应缴销的发票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并对缴销的发票作剪角处理,同时在《发票领购簿》、《发票缴销登记表》作相应登记或处理。因其他原因未能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查明,如实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依法作出处理。

  发票核销,由各用票单位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报经上级地税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销毁发票,由各级地税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指定销毁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必须有3人以上监督。各参与人员必须在《发票核销审批表》上签字。各市地方税务局应派员与各县(市、区)地税局共同完成监销,或者组织各县(市、区)地税局有关人员交叉进行监销,具体以何种方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各级地税机关在缴销、核销发票时,应及时将有关数据完整、准确地录入《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将《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核销审批表》、《发票缴销(核销)分类统计表》等资料报送上级地税机关备案。

  发票销毁原则上每年进行1—2次,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但因全区统一发票改换版等重大事由,应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的除外。

  第五章 发票管理检查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地税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级和下级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或者交叉检查。检查工作总结应在结束后20日内,以市地方税务局为单位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系统发票管理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本系统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每年组织各有批准印制权的地税机关开展对发票承印企业的年度工作审查。对查出有问题的发票承印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的,取消其发票承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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