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地税规[2010]2号 2010-06-23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发〔2010〕3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组织落实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2010〕10号、国税发〔2010〕53号和省局苏地税发〔2010〕39号文精神上来。市局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工作。 一是成立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孟咸华副局长任组长,乔苏平任副组长。组员:倪东升、陆坚毅、陆珉、丁家富。 二是成立技术专家组。由住建局、土管局、物价局、税政一处、稽查局、法规处、征管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三是成立查账清算组。各基层单位要“集中优势兵力”,抽调业务水平高、有清算经验的税务干部,具体实施清算工作。 二、抓以点带面 为了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引向深入,市局将开好“两个会议”:一是经验交流会。推广基层单位在查账清算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二是典型案例分析会。选择优秀案例进行解剖,使干部掌握清算技巧,不断提升清算业务水平。 三、抓税率定位 根据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预征率 1、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用房,预征率为3%; 3、对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房屋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3%的预征率预征。 (二)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或8%;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适用7%的核定征收率。 对“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或“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情形的,适用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七月一日起执行。已在清算项目,以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核定征收税务事项告知书》时间为准。 四、抓科学清算 针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市局将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土地增值税清算难点问题鉴别方法,指导基层单位搞好清算工作。 五、抓正反典型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各基层单位要注意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执行税收政策好、财务制度规范、纳税意识强的纳税人要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扬;对财务制度混乱、弄虚作假、偷逃税款较重的纳税人要移送稽查局查处,并予以曝光。要通过“抓两头促当中”的方法营造房地产行业良好的税收秩序。 各单位要层层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把清算工作与税法宣传相结合,与纳税评估相结合,与税务稽查相结合,高质量的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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