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相关涉税政策及问题解答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0-09-18
摘要:一、如何明确房产税计税价值?   所谓房产原值,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 固定资产 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

  因此,公园出租的房产,应当依法从租征收房产税。

  4、企业出租空置房屋给其人使用,租赁合同明确:承租期为5年,承租人自行对所租房产进行修缮,修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人先行的垫付修缮费用直接抵交第一年的房屋租金。请问:第一年出租方未取得租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江苏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6]31号)的规定,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所以出租方应该依照税法的规定从租缴纳房产税。

  5、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一块工业用地,自行建造办公楼和厂房,会计核算时将土地使用权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请问缴纳房产税时如何确认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新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即企业购买或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成本不包括其土地使用权。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的在建工程。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因此,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土地价值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土地价值不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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