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0]13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0-27
摘要:根据《关于对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09年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138号           2010-10-27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根据《关于对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09年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一、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6件)

  1、《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一[1997]29号);

  2、《关于对出售墓地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7]30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7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教委等部门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免征营业税的复函的通知》(青地税一[1999]3号);

  5、《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一[1999]5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发[1999]120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5号);

  8、《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旅游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 [2000]45号);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66号);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47号);

  1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青地税发[2001]3号);

  12、《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梁山县交通局汽车检测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54号);

  13、《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济南市中医医院所属中医药治疗保健康复中心取得的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56号);

  14、《关于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83号);

  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105号);

  16、《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76号);

  17、《关于提高我市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82号);

  18、《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已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220号);

  19、《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51号);

  20、《关于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4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27号);

  22、《转发〈省局关于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函[2005]85号);

  23、《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5]118号);

  24、《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函[2005]26号);

  2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40号);

  26、《关于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07号);

  二、全文失效的规范性文件(5件)

  2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67号);

  28、《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68号);

  29、《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57号);

  30、《关于个人转让普通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4号);

  31、《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9号);

  三、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见附件)

  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0]108号);

  33、《关于下发营业税 财产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166号)第1、3、4、7(1);

  34、《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补贴、津贴扣除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72号)第二条;

  35、《关于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05]78号)第七条;

  36、《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6]140号)4;

  37、《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完善房产税等地方小税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220号)二(二)5;

  38、《关于印发<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7]230号)八;

  39、《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202号)第一条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税收优惠1、居民销售或购买住房中关于营业税及附加的优惠政策。

  四、废止的其他文件(4件)

  40、《关于对核定青岛港务局港区内应税面积问题的批复》(青地税三[1997]43号);

  41、《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75号);

  42、《关于启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43号);

  43、《关于启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192号)。

  附件:

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文件名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青地税发[2000]108号

  发布日期:2000年6月16日

  废止内容及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了废止营业税内容。

  文件名称:关于下发营业税财产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文 号:青地税发[2003]166号

  发布日期:2003年8月19日

  废止内容及理由:1、3、4、7(1)被新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废止。

  文件名称: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补贴、津贴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 号:青地税发[2003]272号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2日

  废止内容及理由:第一条被市局青地税发[2007]149号文作废;第二条被后文废止,后文为《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共计扣除2000元。

  文件名称:关于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青地税函[2005]78号

  发布日期:2005年8月5日

  废止内容及理由:第七条被《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9号)废止。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文 号:青地税函[2006]140号

  发布日期:2006年1月30日

  废止内容及理由:“4、对于个人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如何办理退税?答:对于个人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符合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条件,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其退税手续按照青地税函[2005]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被《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9号)废止。

  文件名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完善房产税等地方小税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 号:青地税发[2006]220号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

  废止内容及理由:二(二)“5、调整申报纳税期限”被《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7号)废止。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文 号:青地税函[2007]230号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废止内容及理由:“八、问:个人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起始时间应如何掌握?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个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起始时间是:起点是售房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票上的时间;终点是购房时”微机打印的购房合同时间和微机打印的缴款收据上的时间“按照孰后的原则掌握,但退税必须在购房人取得房产证时才能办理。对于抵押贷款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以”抵押证原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作为办理退税的依据。具体退税办法按照鲁财税[2006]32号文件掌握。”被《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9号)废止。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青地税发[2008]202号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废止内容及理由:第一条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税收优惠中“1、居民销售或购买住房

  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以上执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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