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根据国发[2010]35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请问因外汇管理局系统原因导致2010年11月份出口收汇核销的,国税局在所属期11月没有收到相关核销信息,导致12月份才产生免抵额(如有信息,该部份是会在11月份产生免抵额的)该部份是否需要按比例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实缴增值税,包括免抵项目,既然国税局审核的免抵额在12月份,则相应随增值税免抵额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属期也应在12月份,根据国发[2010]35号文件规定,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8
总局解释文件—
财税[2010]103号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局宣传文件—
国税函[2010]587号 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屋提示——
随着最后两项“内外有别”的税费征收统一化,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将完全取消,这是否会影响到我国未来对外资的吸引力?对此,财政部方面表示,税制统一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整体向好的经济状况造就了广阔的消费市场,同时能够提供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此外我国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也对外资企业具有较大吸引力。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6]815号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京地税地〔2010〕9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退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对外企也将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随同预缴的增值税一起缴纳吗?
欠缴增值税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中国完成统一税制最后一关 外企将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