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75号 1999-10-1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连江县广播电视事业局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9]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播电视部门或其他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属于为用户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法规,应当缴纳营业税。1998年12月,总局曾就这方面的问题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明确,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你省连江县广播电视事业局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规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0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