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门临开票所得税和基(资)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泰地税发[2009]75号 2009-04-01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为加强门临开票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和基(资)金的征收管理,统一税费负担,现对门临开票所得税和基(资)金征收标准明确如下: 一、所得税征收标准 (一)建筑业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1.25%,同时按1%征收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2.25%。 对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以及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施工地只需按上述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市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泰州市(四市两区)以内施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1.25%。我市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泰州市(四市两区)以外施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0.5%。 (二)服务业:2% 对于个人出租房屋仍然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6号,泰地税发〔2007〕11号文件转发)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文化体育业:2% (四)交通运输业 货物运输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2.5%;货物运输业以外的其他运输业所得税征收率为1.4%。 (五)娱乐业:4% (六)房地产业 个人出售房屋仍按照《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转让房产有关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泰地税发〔2006〕160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出售普通住房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2%,出售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为3%。 (七)其他行业:2% 二、对我市企业单位门临代开发票缴纳的所得税,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算,多退少补。 三、除建筑业外,对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的纳税人以及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门临开票时不征收所得税。 四、门临开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防洪保安资金(1‰)。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门临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建筑安装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按规定应办理一般项目登记的,提供相应项目登记表 4、建筑劳务、不动产销售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内容应包括劳务内容、金额、劳务双方等 5、建筑业项目付款证明 6、外来从事建筑业务的需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7、分包工程需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结算发票及税票复印件 8、涉及扣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货物运输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承运人与委托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3、货物运输开票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承运人名称及税号、发货人名称及税号、收货人名称及税号、货物名称、运费金额等 4、承运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房屋租赁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租赁合同原件(如提供合同复印件还需提供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5、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借款利息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其他发票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书》 2、相关合同证明文书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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