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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军队干部取得的伙食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以下五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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