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附件2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有关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曾于2001 年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 号),其中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执行。随着律师事务所的不断发展,有必要结合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对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专门统一规范,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律师事务所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等方面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有必要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以满足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需要;二是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要求并统一规范,以促进律师事务所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有关部门提供基础会计信息,支持行业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 年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促进律师事务所加强会计核算、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我们研究起草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一是开展课题研究。为深入分析研究律师事务所在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司通过部省共建课题委托有关研究机构进行专题研究,为本《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是调研起草讨论稿。通过与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律师行业代表座谈会、听取律师行业代表意见等方式,充分了解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和会计处理需求,在此基础上起草讨论稿。 三是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前期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书面征求部分行业专家的意见,同时,注重加强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体现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工作特点,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并对律师事务所应执行的会计标准作出总体要求。 二是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律师事务所的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代客户支付款项、代客户保管款项、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等相关具有行业特点的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应当增设或调整的会计科目,并说明有关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三是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附注中的利润分配表等应当增加或调整的报表项目,并对分所信息披露提出要求。 四是附则,明确本会计处理规定的施行时间,并规定已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本会计处理规定对相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下列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1.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相关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2.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3.您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律师事务所常见涉税问题 问题一: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019年1月1日后改为:经营所得。
答复:不再重复缴纳分红个税。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三:律师事务所收入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复:属于“现代服务”中“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 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简易征收。 提醒:今年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3%降至1%征收。 问题四:律师事务所跟客户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答复:咨询服务合同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第二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问题五:一年终了,给律所发放年终奖如何计算个税?比如12万元年终奖。 答复:120000/12个月=10000元 确定对应税率为1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210元 年终奖个税=120000*10%-210=11790元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刚开始成立后建议先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随着营业收入增大,再转为一般纳税人,前期增值税税负低; 2、该属于律师的福利、补贴、日常费用等只要是与单位经营相关的尽量真实再现出来; 3、对于律所难以独立完成的一些内部管理服务比如财税服务、信息网络服务、文件整理、数据管理、市场推广、后勤服务等,可以采取服务外包模式; 4、日常律所的采购办公用品、维修装修等尽量取得专票来抵扣增值税; 5、律所也要注重自身品牌等无形资产,因为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以大大降低经营所得个税; 6、合伙制律所一定要注意合伙人经营所得的临界点,因为税率会差距较大; 7、对于当年度实际支付的费用尚未取得发票的,及时预提,不至于多交税; 8、巧妙利用债务借款资金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经营所得的税负; 9、个人资产出租、出售给律所使用; 10、以律所名义购买车辆等,后续卖给律所个人; 11、对于高收费水平的非诉经济业务,变个人综合所得为经营所得; 12、利用好将企业内部功能外部化,转化为合作关系; 13、对于雇佣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模式,采用工作室思路; 14、增值税利用好加计抵减10%优惠政策; 15、利用好差旅补助、生活困难补贴等免征个税优惠。 来源:高顿财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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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税发[2000]149号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失效]
国税发[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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