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1〕3号 2021-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我们起草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林一帆 魏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46 010-61965145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税屋附件: 2.《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税屋附件1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等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 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 事务所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会计科目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类会计科目。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垫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事务所在垫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客户垫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事务所向客户收回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负债类会计科目。 1.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办案款”科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应付账款”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尚未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上述款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公益法律服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事务所在偿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应付账款——公益法律服务办案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明细科目,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以下简称合伙(或个人)律师)为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事务所在确认合伙(或个人)律师的上述报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事务所在实际向合伙(或个人)律师支付上述报酬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将“应付利润”科目调整为“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核算事务所向合伙(或个人)律师分配的利润。事务所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分配给合伙(或个人)律师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事务所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合伙(或个人)律师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事务所向合伙(或个人)律师实际支付利润时,借记“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之间或事务所与其他专业单位进行业务协作时,发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业务协作方进行业务协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项。事务所在确认业务协作款时,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总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业务协作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按应确认为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事务所在实际支付业务协作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专项监管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客户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存放于专用账户的款项。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科目;事务所在返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代客户暂收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代客户暂收的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赔款、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支付给客户的款项等各类暂收款项。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客户暂收款”科目;事务所在返还上述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增设“2801执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事务所在提取执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执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在依法赔偿时,借记“执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按照其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 在“盈余公积”科目下增设“事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事务所在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事业发展基金”科目。取消“盈余公积”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明细科目。 (四)损益类会计科目。 1.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获得的经费支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发生的成本。 2.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执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生的执业责任保险费。事务所在确认执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执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取消“所得税费用”科目。事务所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合伙(或个人)律师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进行核算。 三、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 事务所的财务报表项目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格式进行设置,并作如下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 1.将“应付利润”项目调整为“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项目,反映事务所尚未向合伙(或个人)律师支付的利润。 2.在“非流动负债”中“长期应付款”项目之后增设“执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 (二)利润表。 1.将“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取消“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项目下的所有其中项。 3.取消“减:所得税费用”、“四、净利润”项目。 (三)附注。 1.对于在附注中披露的利润分配表,将“一、净利润”项目调整为“一、利润总额”项目;取消“二、可供分配的利润”项目下的所有项目,并依次增设“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其他转出”项目;将“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项目调整为“三、可供合伙(或个人)律师分配的利润”项目,将“减:应付利润”项目调整为“减: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利润”项目。 2.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所收入、分所费用、分所利润、分所资产总额和分所负债总额等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务所,应当参照本规定对相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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