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和出租房屋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 2011-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相关的税费: (一)分税种计算缴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按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 1.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2.对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2%。 纳税人一经确定上述计算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 (一)分税种计算: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按综合征收率计算 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房产税4%、印花税0.01%、个人所得税2%。 纳税人一经确定上述计算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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