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芜湖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三字[1996]401号 1996-11-06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调整芜湖县城镇土地使用单位税额的请示》(地税政三字[1996]第213号)收悉。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芜湖县的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税额从1996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0元/平方米。 同时,对较大的镇、工矿区,应根据其经济繁荣程度将土地划分为两个等级。建制镇的范围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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