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普通发票管理方案》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2]149号 2012-10-31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普通发票管理方案》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附件:1-2 1.“营改增”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使用对照表 2.“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代码对照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普通发票管理方案 一、普通发票的种类、规格及适用范围 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我市普通发票采用平稳过渡的方式衔接。“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情况为:交通运输业可按规定分别使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公路交通汽车客票》;部分现代服务业可按规定分别使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对有特殊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的国税统一发票 1.通用机打(四联)发票(规格241×177.8mm)。适用于国际海运、国际货代、船舶代理、报关代理业务。 2.通用机打(三联)发票(规格241×177.8mm)。适用于货物运输业务。 3.通用卷式机打(单联)发票(规格44×127mm)。适用于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业务。 4.通用定额发票(规格175×77mm)。适用于需用定额发票的业务(种类有:定额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及客运出租汽车燃油费收取业务(种类有:燃油费定额1元、2元)。 5.公路交通汽车客票(规格40×95mm)。适用于公路交通汽车客运业务(种类有:定额1元、2元、5元、10元)。 (二)适用范围增大的原国税统一发票 1.通用机打(三联)发票(规格190×101.6mm)。适用范围增加了部分现代服务业务和客运业务。 2.通用机打(三联)发票(规格210×139.7mm)。适用范围增加了“营改增”纳税人的税务机关代开。 3.通用手工千元(三联)发票(规格190×105mm)。适用范围增加了部分现代服务业务和货运业务。 (三)冠名发票 对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普通发票的印制、发售管理 (一)印制管理 1.市局根据确认的试点纳税人名单及提供的相关发票信息,在充分与地税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衔接的基础上,统计估算试点纳税人需要的通用普通发票种类、数量等核定信息,完成新增发票印制的相关程序,于2012年10月1日前交付印制。 2.市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的“营改增”普通发票计划(含新增统一发票和涉及的原国税统一发票),于2012年11月10日前按所需用量调拨至各地。 3.试点纳税人中冠名发票的印制仍采用属地审批的办法。市局提供由地税移交的冠名发票企业名单,供各地参考。各单位应逐户了解核实试点纳税人冠名发票的相关需求,抓紧办理审批手续。考虑到目前CTAIS还不能操作等因素,可以先采用手工审批程序。 (二)领购管理 1.10月底市局完成CTAIS新增发票票种的初始化设置工作。11月初,各地完成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票种、数量等信息的信息录入、维护和测试工作。 2.各单位要做好《发票领购簿》发放及小型、微型企业的工本费免征工作。 3.新增的统一发票自2012年11月12日开始发售。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发票的发售计划,合理安排试点纳税人的购票时间,缓解因试点工作可能造成办税服务厅的压力。要确保在11月30日前,所有自开票试点纳税人手中有票。 (三)开具使用管理 1.开具使用时间规定。“营改增”纳税人领购的印有国税监制章的普通发票应自2012年12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营改增”纳税人持有的相关地税发票按地税规定,使用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止(出租车专用发票、客运发票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2.开票软件衔接。“营改增”纳税人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的,应使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使用冠名机打发票的,可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但应将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出租车行业可继续使用出租车行业器具(计价器等)开具通用卷式机打发票。市局将根据“营改增”需要,对网络发票开票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纳税人的开票需求。 3.普通发票代开管理。为确保平稳过渡,对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除原地税部门批准自开发票的纳税人外)需开具普通发票的,统一实行税务机关代开。 申请代开的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证明: (1)国税税务登记证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未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为本人身份证明及营运证); (2)付款方或委托方书面确认证明。指由付款方或委托方出具的注明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加盖付款方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可签字)的书面证明或《运输合同》、《运输协议》等证明。已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开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及未领取国税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开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免于提供。 除货物运输业务以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仍按国税现行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衔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积极引导,稳步推进。 (二)加强衔接协调。要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互动协作机制,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和电视、广播、报刊等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宣传,为营造良好工作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辅导培训。市局将尽快安排普通发票的培训工作,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发票使用培训,尤其是要重点关注此次“营改增”试点工作原纯属于地税征管的纳税人,强化对重点纳税人的辅导和帮助,确保纳税人正确使用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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