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3年11月)

来源:青岛地税 作者:青岛地税 人气: 时间:2023-12-05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动态调整的,我报名的职业资格,在考试时还在目录里,但领证时已移出目录,应按照哪个时点确认,能否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为时点,如该时点该职业资格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则可以正常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此处所说的“自有住房”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4.个人转让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中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5.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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