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就2014年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2013年南京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亚青会)和2013年天津第六届东亚运动会(以下简称东亚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确。 青奥会税收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亚青会、东亚会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据地税工作人员介绍,文件明确的税收政策包括:三项运动会的组委会税收政策、进口税收政策、参与者税收政策。其中,对单位及个人捐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地税部门解释,单位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青奥会、亚青会和东亚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属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下列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捐赠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时,该扣除并不包括在规定的费用减除额的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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