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2018]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1-23
摘要:本实施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8]9号       2018-1-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型企业,进一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48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在东莞市注册设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且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受托管理且注册在东莞的股权投资基金总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实施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章 规范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等各类私募基金类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等,直接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办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不设置前置审批。上述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相应使用“股权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管理”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天使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上述企业营业范围相应可为“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第四条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五条 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章 完善政策扶持

  第六条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根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需要,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七条 对落户我市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以实收资本计)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且累计投资本地企业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总规模给予0.5%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且累计投资本地企业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总规模给予0.3%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管理资金规模的新增部分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奖励。市各级财政参与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计算其实际管理资金规模时应扣除财政出资部分;但对合作协议中规定财政出资部分已经进行收益让渡的基金,不再给予落户奖励。

  第八条 对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等规定的,享受相应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每次补贴标准为每年实缴租金的30%,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以先缴后补的方式享受有关租金补贴。

  第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基金管理人4个名额指标,按照每个名额上一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80%的标准奖励至个人,每人最高100万元。如果入职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从入职企业、且在本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日起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人才办通[2016]6号)相关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申报东莞市特色人才,经认定成为我市特色人才后,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第五章 促进基金产业集聚

  第十二条 强化基金业集聚区建设。结合园区、镇(街)统筹规划布局,鼓励建设各具特色的基金业集聚区,打造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证券投资基金为辅,各类基金销售、托管、估值、清算及有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有效支撑的全产业链生态体系。支持各基金集聚区创建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区及基金业孵化器。鼓励各园区、镇(街)出台扶持基金业集聚发展的专属政策,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务,努力为基金业集聚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强化政府财政、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多层次的资金来源体系。大力发展政府引导基金,建立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以东莞市产业投资母基金为引领,形成覆盖不同细分行业或领域的直投子基金体系;鼓励具备一定产业基础、较大发展潜力的若干区域设立片区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有效整合渠道资源,扩展业务范围至股权投资、公募基金等领域;鼓励商业银行在东莞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支持民营投资集团重点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引导和撬动更多民间资本投向我市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企业并购重组和产业链整合等实体经济领域。

  第十四条 强化政府服务和管理。市各有关部门、园区、镇(街)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建立项目推荐制度,推动建立本地优质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交流合作平台,定期举办高水平的股权投资论坛及专业培训交流等活动,对各类基金已投资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与支持计划。鼓励各基金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经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开展交流合作。

  第六章 奖励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符合奖励与扶持条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符合第十条的各类基金专业人才,委托其所在的基金管理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本办法中的落户奖励、租金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十六条 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市府金融工作局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依照规定的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按照常年分批拨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如申请总额超出本年度本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计划,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为《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7]48号)的相关配套文件,自上述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2年印发实施的《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2]98号)《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2]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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