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有关申报事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8-2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有关申报事项的通告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青岛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实行按月申报,应于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第一个申报期为2013年9月1日至9月16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行按季申报,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第一个申报期为2013年10月1日至10月24日。

  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申报期限与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为保证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申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开通了多种申报方式,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更多资讯请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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