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013-11-27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备案方式调整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28、29项、第三条第(一)款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备案项目应报送的相关资料明细.doc 2.备案项目申请文书.doc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优化企业所得税各类备案事项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规定。 一、备案管理范围 根据备案事项类型不同,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范围包括管理类备案、优惠类备案、损失类备案。 (一)管理类备案事项 管理类备案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纳税人的税收处理事项应报税务机关备案的项目,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改变存货计价方法、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及土地成本分配方法备案、房地产企业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等。 (二)优惠类备案事项 优惠类备案事项是指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等税收优惠事项。 (三)损失类备案事项 损失类备案事项是指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按规定进行清单申报备案、专项申报备案的事项。 二、备案事项管理方式 属于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范围的事项,分事前备案、事后备案两种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条款废止]事前备案类 1.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改变存货计价方法; 3.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及土地成本分配方法备案;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先备案项目。 (二)事后备案类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减计收入; 6.企业取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7.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税; 10.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税; 1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1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13.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14.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 16.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低税率; 17.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18.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1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适用低税率; 2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 21.科研机构转制减免; 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 2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减免; 24.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 25.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26.资产损失清单申报; 27.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8.[条款废止]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 29.[条款废止]政策性搬迁清算申报; 30.房地产企业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31.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32.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后备案项目。 三、备案要求 (一)[条款废止]事前备案类管理项目要求 对于适用事前备案类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具体时限,在进行该事项的税务处理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一份,提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各项目应报送资料明细详见附件1) 1.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2.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应在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3.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及土地成本分配方法备案,应在项目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事后备案类管理项目要求 对于适用事后备案类管理的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填报相应备案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一份,提请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各项目应报送资料明细详见附件1) 四、备案流程 (一)网上填表 首先,纳税人在大连地税网站纳税端办税平台的企业所得税备案模块选择备案项目,填写相关备案表,检查内容无误后保存并提交。然后,纳税人通过表格打印功能将已提交成功的备案表打印两份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二)报送资料 纳税人根据本公告要求,准备相关备案资料和备案表两份,其中一份备案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另一份备案资料和两份备案表于网上填表提交后5日内送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窗口,取得《企业所得税备案受理通知书》和一份加盖受理专用章的备案表。 (三)年度纳税申报 涉及事后备案类第1至27项的纳税人,需要先进行网上填报备案表,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其余事后备案类项目的申报备案与年度纳税申报可同时进行。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报送备案材料,应对备案事项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申报表数据的准确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事前备案项目的备案手续的,不得进行相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事后备案项目的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时,如发现纳税人的备案事项不真实或不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六、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税收优惠事项,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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