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14]1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10
摘要:对于《决定》取消的“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并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中资产损失申报事项的有关规定管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4]18号      2014-2-10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于《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执行,并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对于《决定》取消的“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并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中资产损失申报事项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对于《决定》取消的“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函[2013]752号)要求继续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对于《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待税务总局明确管理权限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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