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新地税一字[1995]44号 1995-05-21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部分条款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2.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