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驻外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在外地派驻工作人员,按照在外天数按天发放的补助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首先,企业为长期驻外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所以,驻外补贴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的范围。 其次,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是企业对出差人员部分包干费用的一种补偿。而长期派出外地的工作人员,与本埠工作人员的区别在于工作地点的不同而已,因此,长期驻外工作人员按天发放的补助不属于“差旅费津贴”范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驻外工作人员按天补助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黄时光
公司员工驻外补贴是否属于职工薪酬列支范围? 问:我公司由于业务的发展,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设有业务部门。考虑到这些地方生活成本相对较高,公司给予他们一定的驻外补贴。 请问驻外补贴是否能够直接计入营业费用?还是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中?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为专设业务部门的职工发放的驻外补贴,属于职工薪酬范畴。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来源:中国税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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