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12]11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14
摘要: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在2014年12月底前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集贸市场,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任何费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政发[2012]116号      2012-10-1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4日

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推动全民创业行动,鼓励、引导和支持全民创业,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一、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宽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及时依法予以核准。

  二、重点扶持城镇未就业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带动就业。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为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未就业人员自主创业、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第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均可以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创业人员在非户籍地创业的,由创业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

  三、加强对初始创业人员培训。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在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四、扶持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享受最低社会保障人员初始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对初始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4050"(4050人员是指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本人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较差、技能单一等原因,难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的劳动者。)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五、做好自主创业人员人事社会保障代理服务。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县以上人社部门免费为其提供人事和社会保险代理服务。代理期间,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代理年限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六、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具体内容可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离岗期满或者离岗期间,本人不愿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七、放宽自主创业人员工商注册条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术语。允许自主创业人员在不同的地点申办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归国留学人员在甘肃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或护照直接注册登记,并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降低创办企业注册资金“门槛"。对初始创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登记,货币出资额可以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农村劳动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土地、林权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但作价出资比例不能超过认缴出资额的70%。

  九、简化创办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手续。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的房屋,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村劳动者创业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十、减免对创业人员的行政性收费。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在2014年12月底前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集贸市场,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任何费用。

  十一、实行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县市区政府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和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难题。由市州人社部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认定的信用社区推荐的辖区内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由妇联组织推荐的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严格执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有关规定,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其他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初始创业人员申请贷款的,反担保人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

  十三、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省、市州、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设立规模不等的“政府创业创新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奖励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助、创业典型奖励、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创业人员吸纳就业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各级财政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给予适当工作奖励。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照社区内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其中1%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1%用于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对担保基金与放贷额比例达到1∶5的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创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经济实体存续期在1年以上、吸纳就业在5人以上,以及创业人员创办的微小企业、吸纳就业在2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对各级政府评选或经同级政府同意有关部门评选的创业模范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十四、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各级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建立创业项目库,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对创业者开展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上增设“创业服务中心",建立由专家、创业成功人士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队伍,通过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五、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社区。鼓励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计划、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过程中,要将创业促进就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其中,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落实省内配套投资,创造良好创业就业基础条件。

  十六、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各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在政务大厅集中公示,经财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联审后,由政务大厅专门窗口发放“明白卡",实行“一卡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卡外收费。各职能部门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实行一次性办理和限时办结;对涉及同级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办事机构的,实行“首办负责制"、“并联审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全面告知。要转变执法观念,以教育整改为主,审慎使用处罚权。对妨碍全民创业政策落实、损害创业者合法利益的,要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十七、强化对全民创业工作的考核检查。各级政府要把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将完善和落实创业政策、优化和改善创业环境、强化和提升创业服务以及创业的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的考核内容,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省人社厅制定。

  十八、此前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按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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