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税率调整相关征管工作的通知 赣地税函[2015]51号 2015-06-08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公告,单位或个人以购买、赠与等形式取得住房的,契税适用税率为3%;其他情形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调整后的税率自2015年6月16日起执行。为落实政策,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省政府公告是对基本的适用税率的调整,并不改变现行其他的契税相关规定,原有各项契税优惠政策照常执行,请各地对纳税人做好政策解释和纳税辅导工作。 二、从促进税负公平和保护纳税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坚持“先税后证”的前提下,确定单位或个人取得住房适用3%契税税率的时间界限暂以购房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即:凡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及其之后的,按调整后的契税税率执行。 三、自2015年6月16日起,在计算征收契税时,各地对住房适用3%的税率,对住房减半征收的适用1.5%的税率,其他情形均保持不变。对部分纳税人因延迟申报导致在新税率生效后仍需适用调整前税率的,应按调整前税率进行征收。省局将对征管系统中的税率设置作相应修改,各地应正确选择对应税率项,切实做好契税征收工作。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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