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5]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10-12
摘要: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法规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5]91号       1995-10-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法规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化学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0月12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