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 辽工商发[2015]27号 2015-05-28 各市、绥中、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GA241.1-241.1—2000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辽政发[1988]16号,省政府令第292号修订),结合我省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际,为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方便企业刻制印章,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现就改革印章刻制核准手续、将印章刻制备案管理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安办事大厅办理印章刻制备案证明,改为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直接出具印章刻制备案证明。改革后,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印章刻制确认表》,不再提交现行办理印章刻制手续的其他材料。 二、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适用“三证合一”登记流程新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企业)和变更企业名称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负责人,下同)登记,办理企业法定名称章及冠以企业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其中,变更企业名称的,涉及上述印章中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外的其他印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涉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 结合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适时将其印章刻制备案管理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三、操作流程 (一)工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意见后,全省“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平台(以下称综合业务平台)自动将《企业印章刻制确认表》相关信息数据和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数据,以待办业务形式发送给公安部门。 (二)公安部门收到待办业务后,在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履行备案手续,在综合业务平台做出备案意见,打印、下载《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印章刻制备案证明编码同工商注册号一致,加盖市公安局电子公章),将已备案的意见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工商部门。(办理时限:即时) 同时,将企业印章刻制备案信息发送取得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承制企业。(办理时限:即时) (三)工商部门收到公安部门发送的已备案意见后,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打印《印章刻制备案证明》,连同营业执照一并发给企业。 同时,将已向该企业核发《印章刻制备案证明》的情况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公安部门。(办理时限:即时) (四)企业持《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到取得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承制企业或其设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办事大厅)的窗口办理印章刻制事宜。 (五)《企业印章刻制确认表》以副卷形式存入工商企业登记档案。 结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实施,适时修订操作流程。 四、实施步骤 2015年8月在丹东市、朝阳市先行试点,2015年10月在全省全面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全面实行“一个窗口”、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加强印章刻制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各地工商、公安部门要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二)完善配套工作。省公安厅会同省工商局制定印章刻制备案管理业务流程规范和企业印章刻制确认表、办事指南等样本,强化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各地工商、公安部门负责梳理机构事权人员信息等工作,确保工商、公安部门的业务流程对接。 (三)提供基础保障。省公安厅会同省工商局升级改造综合业务平台,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印章刻制备案窗口工作人员硬件设备、网络运行环境等保障,确保业务流程运行顺畅。 (四)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各级工商、公安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开展综合业务平台操作、提交材料、业务流程等培训,提高窗口人员熟练掌握新业务的水平。 (五)进行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印章刻制备案改革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办事大厅)设置咨询窗口,印发宣传材料,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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