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征税认定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5]701号 2015-12-08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完善落实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先纳税后用地” 、“先税后证”制度,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上线运行,现就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征税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不征税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进行不征税认定的,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交《耕地占用税(契税)不征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2),并按照《耕地占用税(契税)不征税事项目录》(见附件1)规范填写及附送相关资料。 二、征收机关应当审核《认定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对填写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征收机关在《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对不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纳税申报或减免税申报。 三、《认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用作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或用地报批手续的税收凭据;一份征收机关留存,与附送资料一起归档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征税事项目录》 2.《耕地占用税(契税)不征税认定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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