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有关事宜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2016-04-05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为确保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 二、办理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上述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以下简称银税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 (一)已在国税、地税部门共同登记(含“三证合一”)的试点纳税人(含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下同),2016年4月28日前办税人员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到全市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办理税种登记。 上述试点纳税人,不需要到商业银行重新签订国税部门、地税部门银税协议,原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二)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分别按以下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银税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 1.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单位纳税人,2016年4月28日前办税人员需持地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身份证件到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同时使用地税部门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到商业银行签订国税部门银税协议,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送交国税部门办税厅进行信息维护,以便办理网上扣税业务;原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2.只在地税部门有税务登记的试点个体工商户,国税部门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文件规定,生成符合国标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并导入国税征管系统。因地税部门使用“省级大集中”系统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差异原因,会引起部分个体工商户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请试点个体工商户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qd-n-tax.gov.cn)或者到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现场查询纳税人识别号,并根据具体情形办理相关事宜;如查询不到纳税人识别号,负责人需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身份证件到国税部门办理证件换发、税务登记信息采集、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相关涉税手续。 (1)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一致的个体工商户, 2016年4月28日前到全市国税部门任一办税厅办理证件换发、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到商业银行签订国税部门银税协议,并于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送交国税部门办税厅进行信息维护,以便办理网上扣税业务;原在地税部门登记的银税协议继续有效。 (2)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4月28日前到国税部门办理证件换发、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后,按照国税部门纳税人识别号分别到商业银行办理国税部门、地税部门银税协议,并于2016年4月28日前将协议分别送交国税、地税部门办税厅或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同时办理地税纳税人识别号变更及银税协议变更手续。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发票及税控装置交旧换新事宜。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5月1日以后至5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需到地税部门办理地税发票缴销及税控装置注销手续。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税控器具,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全部转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使用外挂税控器的全部转用国税部门的免费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国税部门的免费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或使用国税通用定额发票,也可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纳税人选择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需要更换用户卡、税控卡,转换到国税部门的税控收款机抄报税系统。 (二)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事宜。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试点个体工商户,国税部门暂按地税部门核定的营业额作为营改增项目的销售额,执行期原则上延续地税部门的执行期。待执行期到期后,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的定额项目报送相关信息,重新申请核定定额。如果纳税人不申请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将按照查账方式征收。 试点个体工商户营改增后,地税部门按期扣税时将相应自动核减扣款额,不需单独到地税部门办理定税调整手续。 (三)对于目前在地税部门是正常经营状态,国税部门是非正常、注销状态的试点纳税人,如果仍在正常经营,需及时到国税部门办理解除非正常状态或者重新税务登记。试点纳税人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登记管理状态。 (四)提请纳税人结合自身原有税务登记情况,合理安排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税银协议签订、国地税发票及税控装置交旧领新事宜。其他营改增业务衔接事宜待上级部门明确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及时向纳税人发布通知或通告,请通过青岛国税、青岛地税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关注最新的消息通知。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5日 分送:各区、市国家税务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