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二十九、关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扣除凭证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如果在营改增前未作为营业税扣税凭证扣除总包缴纳的营业税,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以作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扣除凭证。 三十、关于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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