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上市公司,2008年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业务如下:2008年1月1日研究开发项目支出2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00万元),该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2008年度未扣除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适用所得税税率25%,该项新技术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按直线法摊销,假定产生的时间性差异未来期间能够转回。
1.发生研发支出时会计处理: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万元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0万元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220万元。 2.12月31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 200万元管理费用 20万元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0万元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万元。 所得税处理的新旧区别:新《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法)实施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费的要求,与新产品、新工艺试制和研究相关的费用,在按规定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支出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没有将研究开发费用区分为是否形成无形资产的不同扣除办法,而是将企业研发费用在发生当年全额扣除150%,即可扣除额=220×150%=330(万元)。 1.按此处理,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500-330=170(万元),应缴所得税=170×25%=4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42.5万元贷: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42.5万元。 2.有关递延所得税,在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200万元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未来期间应缴所得税义务,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00×25%=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50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 新法实施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2008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是2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数为30万元(20×150%),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按300万元(200×150%)进行摊销。该项无形资产12月31日才予以确定资本化,当年摊销额为零,税前扣除额为零。 1.按此分析,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500-30=470(万元),应缴所得税=470×25%=117.5(万元)。 2.有关递延所得税,在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200万元,计税基础为300,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其差额100万元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0×25%=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92.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贷: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117.5万元。 延伸分析:假定2009年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会计利润总额为80万元(100-20),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100-30),应纳所得税额为17.5万元(70×25%),2009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200-20),计税基础为270万元(300-30)。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额90万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2.5万元(90×25%),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年初余额为25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0万元贷: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17.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假设此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保持25%不变,且未来年度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从2009年开始每年应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为2.5万元,累计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5万元(2.5+2.5×9)。表明10年以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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