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5-5-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对符合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凭主管地税机关签发的《减免税通知书》,不再代征个人所得税。 二、主管国税机关为纳税人(含自然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具体税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除蓟县),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蓟县),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征收教育费附加;按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1%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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