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政策文件不是很多,重要的文件也就在20个左右。对于这些政策的梳理,我们认为应关注三个主题:第一《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专题;第二个就是抗震救灾专题。第三是住房保障专题。 第一:《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专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后,2008年,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 (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改 对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改,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以下几方面内容: 1、提高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从按月减除1600元提高到按月减除2000元。这是在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工资、薪金”的每月减除费用从1600元提高到了2000元后所出台的配套措施。当然,我们可能还会关注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就是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本人魏永扣除标准的调整问题。这个问题在随后的财税[2008]65号文中进行了明确,我们在随后将进一步讲解。 2、将针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的附加就爱你感触费用由3200元降低到2800元,这样在个人“工资、薪金”月减除费用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后,对这些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的总体减除费用保持不变,仍为4800元/月,即由过去的1600元+3200元变为2000元+2800元。 3、首次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其实,对经济利益的征税是现代税制的基础。无论是在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还是在营业税、增值税的法规体系中,将其他经济利益早以纳入了征税范围。但是在我国过去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却只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形式只限于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这一规定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我们现实征管的需要,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为纳税人打开避税之门。我们可以以现在房地产行业比较流行的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某房地产企业A是从事商业地产开发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是采取了如下的策略: ①每平方米售价12000元。销售完成后,个人业主必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对外招商。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按房款的8%向个人业主支付租金,租期5年。 ②每平方米售价7200元,销售完成后,个人业主也必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租金为0,租期5年。 我们假设有一个个人,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了一套5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 如果采用第一种策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 营业税:12000×50×5%=30000 企业所得税:12000×50×30%×25%=45000(这里我们假设应税所得率是30%) 不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税种 个人取得房屋租金: 营业税:12000×50×8%×5%=2400 房产税:12000×50×8%×12%=5760 个人所得税:(48000-2400-5760)×(1-20%)×10%=3187.2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上述税款合计为:86347.2元。 如果采取第二种策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 营业税:(7200×50+12000×50×8%×5)=30000 企业所得税:(7200×50+12000×50×8%×5)×25%=45000 个人由于未取得任何租金,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 该方案,企业和个人应缴纳各项税收:75000元。 通过比较这两个方案,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方案二要比方案一少缴纳国家税收1.13万元左右,全部是个人房屋出租应缴纳的税收。但是,我们知道,其实方案一和方案二在对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而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方案二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业主处取得未来5年的免费租赁权来冲抵业主当时的购房款,其实质是一种经济利益的交换。在方案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50平方的房屋应收取60万元的购房款,同时他未来5年共要向个人业主支付240000元的房屋租金。如果未来五年他可以免费租赁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将未来应支付的240000元租金直接冲抵业主现在的购房款,即个人只需支付360000元就可以取得该房屋,计算下来每平方米单价为7200元。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我们没有法律障碍。对于方案二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取得了两种形式的所得:一种是7200元每平方米的货币所得,第二是无须支付未来五年房租的权利。对于第二项所得属于一种经济利益,无论是营业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我们都需要对经济利益征税。在征税时,我们直接将经济利益折合成货币形式,本案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来五年应支付的房租是240000元(12000×50×8%×5),这就是这项经济利益的货币价值。(征税环节我们一般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税务机关以前就会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对于本案例中个人,个人在未来5年房屋出租没去取得租金只是表面现象,他是以取得在购房环节可以少支付4800元/平方米购房款的权利来冲抵租金的。因此,本质是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但由于我们过去只能对个人取得的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征税。因此,对于个人的这种行为我们就无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就改变了这一点。个人未来5年出租房屋实际是以取得可以少支付240000元购房款的权利为代价的。因此,这个经济利益折合成货币形式就是5年共240000元。我们可以将他作为租金,平分到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考虑对经济利益征税后,方案一和方案二征收的税收就一致了,这也进一步验证了税法对经济利益征税的正确性。 我们举这个案例,一是向大家说明什么是对其他经济利益征税,二是说明如何对其他经济利益征税;三是告诉大家怎么样对其他经济利益征税。这里提醒大家一点,我们只有在能将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货币形式的情况下才能征税。如果其他经济利益无法折算为货币形式则无法征税,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对于我们举的这个案例,国家税务总局今年专门下发了国税函[2008]576号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范。我们在下面提到这个文件时,大家可以回过头来参考我在这儿举的案例。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的衔接问题 对于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需要衔接的问题主要是对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如何理解的问题。国税发[2008]20号文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这么多话,实际我们总结起来就五个字“收付实现制”。个人所得税区别与企业所得税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在对于个人所得的征税原则上,我们一般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因此,对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就很好理解了。只要个人是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无论是企业补发的以前月份的工资还是企业提前发放的以后月份的工资,只要个人是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都可以按新的减除标准2000元/月执行。 (三)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将财税[2008]65号文以前涉及的文件做一个比较和大家说明一下:(见附表) 其实,这里可以提醒大家在记忆和掌握时注意的一点是,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在实行查账征收时,我们在工人工资、三项经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政策上是在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接轨的。这里,我们也可以和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一个比较。除了新《企业所得法》对于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外,在其他扣除政策上,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在这些项目的扣除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第二:抗震救灾专题 针对四川汶川地震,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一)对受灾群体的扶持政策 财税[2008]62号文规定: ①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一规定实际在我们《个人所得税法》中已有体现。《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款就规定应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②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有规定。 ③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这个问题,我们在捐赠政策中再进行详细解读。 国发[2008]21号文进一步出台税收扶持政策: 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对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是我们在解读2008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时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 1、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般个人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在不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本次5.12地震中,个人通过各种途径向灾区捐赠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过不少文件。但我们最终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08」21号文的规定为准: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即在本地5.12地震中,个人只要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比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慈善总会等)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比如县级以上民政局等)向地震灾区的捐赠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个规定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般规定的一个突破。 2、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既然捐赠支付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但如何扣除,扣除时需要提供何种凭证,这些都是现实的征管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国税发[2008]55号文进行了明确: ①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③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从实际征管角度来将,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规定还是相对比较严格的,实际执行中会存在很大的困难: (1)个人直接捐赠。如果个人直接上门到民政部门或地方红十字会捐赠可能当时就能取得捐款凭据。但是对于全国大量的个人通过银行途径向背景的红十字总会和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每个人要取得红十字总会和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凭据几乎是不可能的。还有一些比如个人通过红十字总会和中华慈善总会和移动通信商开设的短信捐款平台进行捐赠的,就更难获得捐款凭据了。对于这些个人实际发生了捐赠行为,但无法取得捐款凭据如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实际中,我们一般可以要求个人提供个人汇款时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核对汇款凭证上个人的身份证信息以及收款方的名称,符合条件的也视同捐款凭据给予扣除。对于个人通过移动通信商的短信捐赠的,凭移动通信商提供的发票并核对个人信息后,符合条件的一般也给予扣除。 (2)对于是通过企业先统一收集个人捐款,最终以企业名义统一汇出的,我们一般是凭企业取得的捐款凭据或银行汇款凭据并结合企业提供的个人捐款清单后,由企业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统一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