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认证抵扣发票信息时限规定的理解

来源:段文涛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6-07-08
摘要:同时,应注意取得的发票的抵扣时限,对于免认证的一般纳税人,只有是在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内由销售方开具的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方能正常确认抵扣(如,10月份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5日,所能抵扣的发票的最远开票时间...

在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阶段为纳税信用A级和B级纳税人)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后,税务总局在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优化完善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新出台了一条措施:“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直白的表述,也就是延长了确认发票信息的时限。此规定自2016年5月27日发布该公告之日起施行。

但近日有一种误传,将“确认发票信息的时限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理解为可以将次月确认发票信息之日前销售方开具来的发票都确认为上月的进项税额。例如,某纳税人6月收到增值税专票5份,后又收到销售方7月6日、8日开来的增值税专票2份,纳税人7月13日办理6月份的纳税申报时,可以将该7份发票上均为6月的进项税申报抵扣。

如何理解确认发票信息的时限的新规,特别是次月申报时所确认的发票,究竟是截止至开具日期为上月底的发票,还是可以将次月申报期内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也一起作为上月(申报税款的所属月份)的进项税款呢?

笔者以为,关键在于理解“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的意思。

其实很简单,在以前所有纳税人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前都要进行抵扣凭证扫描认证时,是规定在月底(当月最后1日)前必须办理当月的发票认证手续,然后在次月申报期申报抵扣。现在的新规定,就是将截止日由原来的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申报期截止前2日,但是所能勾选、确认信息(原来为认证)的发票,仍然和以前一样有180天期限的限制,只能是对销售方开具的开票日期截止到当月(相对于申报期来说是上月)最后1日且最多为前180日以内的进项发票进行勾选、确认信息。

举例:假定纳税申报期最后1日均为每月15日,以2016年6月为当月,免认证的纳税人在次月即7月的申报期内,申报6月的增值税时,可在6月的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因本例假定纳税申报期最后1日均每月15日,则次日为16日。在实务中,2016年6月的实际申报期是27日结束,则次日为28日)开始,至7月13日(含13日)这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去勾选、确认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的信息。到了7月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从7月16日开始至8月13日的这段期间,又可以对要在7月份进行抵扣的发票信息进行勾选、确认。

同时,应注意取得的发票的抵扣时限,对于免认证的一般纳税人,只有是在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内由销售方开具的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方能正常确认抵扣(如,10月份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5日,所能抵扣的发票的最远开票时间,为10月1日前的180日)超出此时间的,需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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