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6〕3号 2016-08-17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 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会计核算工作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6〕4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减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税收减免核准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报送材料详见《核准类减免税管理目录》(附件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并适时更新《核准类减免税管理目录》。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具有批准权限的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公布的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减免核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减免税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权责清单公布的规定期限内作出减免税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核准的理由和依法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减免税性质代码目录》准确填报应享受的减免税类型,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具有批准权限的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重新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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