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项目开票税率问题,如果甲方要求按照安装业11%税率开票,是否可行? 老项目主要针对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合同,采取简易征收办法,按3%的税率征收,如果甲方要求按照安装业11%税率开票,是属于市场行为,可按11%开具发票。 【税海涛声对于此处的理解:此处所称“市场行为”,应该理解为是指对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业务,甲、乙双方对乙方是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及开具增值税专票的选择及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乙方按简易计税方法,那么乙方就按3%计税同时开具专票;如果双方约定乙方按一般计税方法,那么乙方就应按11%计税同时开具专票。而不能理解为对同一项建安业务按征收率3%简易计税而可以按11%开具专票。】 停车设备企业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可明确区分设备生产与安装业务,仍可按2011年23号文执行。其生产制造部分,按生产设备缴纳17%增值税,安装部分按“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类执行。 “甲供材”的甲方是指付款方(购买方),立体车库的购买方先购买车库设备,再交付乙方安装,符合“简易计税法”的条件,企业要将设备销售和安装业务分别核算。只要合同中包含有甲供材条款(例如:甲方提供水泥、沙子及辅材)即算作甲供方。 【税海涛声对于此处的理解:此处实际是谈到了两个内容,一是混合销售与兼营,二是甲供材的认定。对于第一个内容,笔者理解,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关键是“是否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继而就有了第二个内容,如果属于兼营业务,那对于乙方来说就是销售和安装两项业务;相对于购买方(甲方)来说,就是先购买材料(货物),后安装(先购买车库设备,再交付乙方安装)。再继,既然作为两项业务,甲方自行购买了材料,再接着交由乙方进行安装,对于乙方来说,就顺理成章的属于甲供材。 对于此问题,笔者关注的是,乙方“持有制造特种设备与和安装特种设备的许可资质,可明确区分设备生产与安装业务”以及“将设备销售和安装业务分别核算”。另外,就是“先”和“再”,也就是说甲方是“先购买车库设备,再交付乙方安装”。 那么,这样的税务处理方式,是只适用于制造、安装特种设备的企业,还是能适用货物生产、销售与安装并存的所有企业?比如生产、销售并安装诸如拉闸门、空调等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企业,能否适用?可能还有待明确。】 ——以上纯属个人对于相关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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