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注意事项

来源:六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嗣云 王敏志 人气: 时间:2016-11-20
摘要:编者按 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其官网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此前征求意见稿已于10月28日截止,并将于年底前出台)。为了帮助金融机构和公众理解《办法》,总局前期同步发布了相关问题的12个解答。

序号

账户类别

条件(未说明则须同时具备)

1

退休金账户

  • 受政府监管;

  • 享受税收优惠;

  • 向税务机关申报账户相关信息;

  •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等条件时才可取款;

  • 每年缴款不超过30万元,或者终身缴款不超过600万元。

2

投资或者储蓄账户

  • 受政府监管;

  • 享受税收优惠;

  • 取款应当与账户设立的目的相关,包括提供教育和医疗福利;

  • 每年缴款不超过30万元。

3

定期人寿保险合同

  • 在合同存续期内或者在被保险人年满90岁之前(以较短者为准),至少按年度支付保费,且保费不随时间递减;

  • 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人均无法获取保险价值;

  •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应付金额(不包括死亡抚恤金)在扣除合同存续期间相关支出后,不得超过为该合同累计支付的保费总额;

  • 合同不得由支付款项的受让人持有。

4

特定事项开立账户(任一条件)

  • 法院裁定或者判决;

  •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销售、交易或者租赁;

  • 不动产抵押贷款情况下,预留部分款项便于支付与不动产相关的税款或者保险;

  • 专为支付税款。

5

信用卡超额等存款账户

  • 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客户;

  • 禁止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或者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60天内返还客户。

6

上一公里年度余额不超过6000元的休眠账户(任一条件)

  • 过去三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发起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交易;

  • 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过去六个公历年度中,账户持有人未与金融机构沟通任何与账户相关的事宜。

7

政府性账户(任一条件)

  • 由我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持有的账户;

  • 由军人、武装警察持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开立的账户。

8

政策性银行账户

政策性银行为执行政府决定开立的账户。

9

社保类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

10

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之间的补偿再保险合同。

 

类别

项目1

项目2

项目3

监管关系

第35条:

金融机构对账户信息的监督管理。

第36、37条:

国家税务总局对金融机构监管情况的监管。

第38条:

金融监管机构对客户的监管。

监管方式

按年度评估本办法执行情况

;并向行业主管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情况。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的;

  • 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实施监控机制的;

  • 故意错报、漏报客户信息的;

  • 存在违规行为且拒绝纠正的;

  • 以规避本办法规定为目的,帮助客户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的;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金融机构客户严重违规行为

责任内容

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 责令限改和通报;

  • 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不得评为A级;情节严重的,直接判为D级。

  • 对严重违规行为建议金融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区分机构和责任高管等。

  • 建议金融机构处罚;

  • 移送司法部门。


三、六和提示
 

 

  • 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所要求的法规指引、准备期任务、识别体系、系统更新、业务宣传以及责任落实等均需要税务主管部门层面、金融监管层面、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高度重视。以金融机构为例,其应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和客户信息变化监控机制,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改造。及时检验非居民标识要素,对系统资料进行穿行测试和数据分析。此外,金融机构还需加强对本机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的意识和能力。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印制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客户进行宣传,使其了解《办法》的相关背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且为应对《标准》落地后的一系列遵从安排,金融机构还应及时预判和梳理合规审查和交换风险,尤其是针对已有的有关交易安排、财富管理计划、金融账户管理规范中有明显逃避税安排的筹划等,要求客户以及第三方提供尽职调查声明材料和报告。

 

类别

应对策略

国家层面

  • 政策法律层级问题;

  • 根据征求意见修订《管理办法》及其表单;

  • 布局情报交换的软硬件设施;

  • 税务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实际操作的法规指引、风险提示;

  • 基层监管机构的调查摸底情况及报告。

金融机构

  • 准备期任务;

  • 自上而下建立识别体系和数据清分方案;

  • 系统更新和软件维护;

  • 业务宣传;

  • 责任分解和倒排时间表。

金融机构客户

  • 了解《管理办法》背景及其重点监管内容、法律责任、风险等;

  • 了解操作要领和声明文件意义;

  • 了解日常身份证明和税务居民身份关系;

  • 制定遵从方案和合规布局。

从业人员

  • 金融机构高管及客户经理业务要领;

  • 财务、税务、法务人员的业务素养等。

 

  • 政策消化,实务检验。一是,《办法》重点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纳入监管范围。但责任如何分解,后续仍待跟进。二是,需要尽职调查的账户信息专门延伸至实际控制人层面,并规定了上述机构的“识别”责任和实际控制人的“声明”责任。就整套识别体系而言,《办法》第17、19、22条明确金融机构可以要求“个人”、“机构”递交证明材料。为此,所提交的资料如何在柜面环节增强可验证性,又将是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业务绩效、厘清责任的一项系统性工程。为此,实务操作中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冲突、政策性和技术性矛盾、实体性和程序性协调也将备受考验,尤其是披露信息和非居民个人或企业有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协定规范的消极所得的衔接等,需要实务部门密切关注。

     

难点类别

应对措施

识别内容

  • 身份信息测试,居住地址测试,注册地和居住地识别,多国别要求;

  • 编号信息采集,纳税识别号,统一编号等;

  • 新设账户和存量账户;

报告内容

  • 细分、汇总、除外、归类账户余值;

  • 余值净值动态反映;

  • 账户持有人信息描述;

  • 区分托管账户;

  • 报告时点。

证明文件

  • 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 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

  • 自证证明和他证证明;

  • 书面证明和口头证明;

  • 第三方资料和委托关系资料;

  • 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

审核责任

  • 消极、积极金融账户测试;

  • 客户经理测试;

  • 金融机构类别测试,比如控股机构;

  • 规避措施,比如拆分交易、分步交易、间接控制等与之对应的反滥用条款问题;

  • 信息采集通道测试;

  • 法律适用,税收管辖区的时间冲突、规则冲突;

  • 伪证处罚;

  • 救济途径。

信息应用

  • 信息比对和清分;

  • 申报责任;

  • 监管主体和调查程序;

  • 责任依据等。

 

  • 新近动向,合规准备。据了解,近期,国税总局也将“做好情报交换基础工作”、“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义务”、“积极应对FATCA”9】、“制定金融机构合规指引和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升级改造我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立对内对外协调机制”等深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工作。10】


【1】 详见:(1)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4/n810606/c2285474/content.html;(2)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24/c2285504/content.html;(3)http://hd.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921021。OECD有关CRS手册也随同编辑了有关“一般报告要求”(第一节)、“尽职调查要求”(第二至七节)、“定义”(第八节)等问答。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2】 详见:OECD,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published on 13 Feb.2014,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ctp/exchange-of-tax-information/automatic-exchange-financial-account-information-common-reporting-standard.pdf, 2014-7-8.

【3】 《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载http://www.g20.org/hywj/dncgwj/201609/t20160906_3392.html。

【4】 中国香港详见:http://www.ird.gov.hk/chs/tax/dta_aeoi.htm;新加坡详见:http://www.channelnewsasia.com/news/specialreports/parliament/singapore-to-implement/1452040.html。其他税收管辖区情况:List of CRS MCAA signatories,,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international-framework-for-the-crs/。

【5】 Implementation Handbook S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See http://www.oecd.org/tax/exchange-of-tax-information/implementation-handbook-standard-for-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account-information-in-tax-matters.htm。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See http://www.oecd-ilibrary.org/taxation/standard-for-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account-information-for-tax-matters_9789264216525-en。

【6】 参见: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24/c2285504/content.html。

【7】 有关后续信息报送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办法。

【8】 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9】 2010年,美国颁布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详见: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tax-policy/treaties/Pages/FATCA.aspx。《办法》第39条还规定,“美国税收居民账户的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10】 2016年10月13日上海IBFD第七次国际税收年会资料。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