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年薪20万元多吗?若他一人生活,并且不为住房发愁的话,好像还可以。 李四一家三口(放开二胎后可能四口)仅他一人工作,即便不为住房发愁,年薪20万元还多吗? 王五在背负巨额房贷的基础上,一边供养自己的小家,一边还要赡养夫妻双方的父母,年薪20万元还够吗? 很遗憾,我们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考虑上述个体差异。若张三、李四和王五均按月获取工资且税前扣除金额一致,则他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全一致! 为了解决“高收入”个人税负较高的问题,各路高手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筹划方案五花八门,我们来系统梳理一下。 一、循规蹈矩 常见的做法就是就是把收入分成日常工资和年终奖发放,充分利用年终奖单独纳税的优惠政策,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该政策对于年薪20万元以内的个人,的确是很好的筹划方法,如果企业为个人据实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筹划可将个人的整体税负控制在6%左右。 但对于年薪更高的个人,该筹划方法虽然可以继续使用,但整体税负会明显上升。 结论:理论联系实际,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偷梁换柱 常见的做法就是找发票报销。即部分收入正常申报个税,其他部分用发票进行报销,借此达到“节税”目的。 此法“由来已久”,因其操作简便,难度系数极低,目前仍在各企业“大行其道”。但其实基本都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筹划,严重低估了稽查人员的智商。 典型案例:青岛国税稽查人员对青岛立隆佳自动化有限公司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纳税检查。经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陶某购买家用电器、家装材料、家居用品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时直接支付现金,取得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25份,计入单位账簿管理费用-办公费300000元。事后陶某把发票交与财务人员报销,进行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由于该公司2012年偷税数额达8.46万元,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4.23万元,同时偷税比例达12.14%,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结论: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三、掩耳盗铃 常见的做法就是部分工资正常申报个税,其他部分以老板借款的形式提现,再通过老板个人账户把钱分别打入员工个人账户。 如此操作的企业通常理解是,反正公司是老板的,老板就是公司的,老板从公司借钱也不需要还,这样挂着也不影响企业损益,员工还节约了税款,何乐而不为? 殊不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论:搬起石头砸了老板的脚! 四、化整为零 常见的做法是,公司把高收入员工的工资在报税时以较低的金额申报,把低收入员工的工资在报税时以较高的金额申报(多出的税款由高收入员工承担),发放时按均按实际应得的金额发放。在保持工资总额不变且全额申报个税的情况下,通过把高收入员工的工资拆散,化整为零隐藏在低收入员工工资内,达到为高收入员工“节税”的目的。 此种方案操作手法比较隐蔽,如果只对申报个税的总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比对,通常很难发现问题。但也不是因此就判定该方案万无一失。 假的真不了,一旦被举报或被税务机关稽查,很快就会露出马脚。企业所面临风险就是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结论:弄巧成拙,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五、表表不一 社保、公积金基数和实际工资不一致这种“表里不一”的情况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我们不去讨论。 “表表不一”的常见的做法是,提高高收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社保基数拉开较大差距。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无论个人还是公司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均可定期自动转入个人账户。提高住房公积金基数,相当于变相把个人的一部分收入直接从个税前扣除,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基于“法不责众”的古老习俗(再加上基数的确定要依据过去的工资而不是当下的工资,缴费基数和当下工资不一致也很正常),只要不被举报或被稽查,“表里不一”的众多企业基本都还可以“浑水摸鱼”、“高枕无忧”一段时间。但对于“表表不一”就大不相同,毕竟这类企业不多,加上金税三期强大的自动比对功能,社保机构很容易发现这种异常。直接到企业进行稽查非常容易发现破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结论:聪明反被聪明误,反误了卿卿性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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