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涉税鉴证条款目录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2016-08-12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要求,我局对截止2016年7月31日制定的涉税鉴证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需要废止若干条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第十四条第四款“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于次年第二季度内附报税务师税务所出具的年度鉴证报告”。 二、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2]276号)第六条中的“中移动终端福建分公司可于每年二季度内向省国税局和各设区市国税局提交具有2A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增值税鉴证报告,以便准确调整预征率”。 三、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3]5号)第八条中的“福建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可于每年第二季度内向省国税局和各设区市国税局提交具有2A级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增值税鉴证报告,以便准确调整预征率”。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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