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大家知道,增值税最令人着迷的魅力就是进项税额抵扣,可是进项税额到底如何抵扣,抵扣确认的基本规则如何掌握。 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如意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驾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7年6月该驾校实施改革,以前全部由驾校外购教练车聘请教练培训学员,自2017年6月1日起新增教练带车挂靠驾校,驾校向教练收取1000.00元/学员的管理费。2017年6月教练王二小想挂靠如意驾校,需缴100,000.00元,其中2万元属于挂靠押金,80,000.00元以如意驾校名义购买的教练车(另附协议教练车属于王二小所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增值税额11,623.93元。问如意驾校取得替王二小购车的专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实务分析
(一)收到王二小缴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2017年6月,收到王二小缴款100,0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王二小 100,000.00
税务处理:因收到王小二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需做税务处理,凭收据入账。
(二)以驾校名义为王二代购教练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2017年6月,如意驾校以驾校名义代王二小购买的教练车(另附协议教练车属于王二小所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如意驾校有限公司),票面注明税额11,623.93元。
借:其他应收款——王二小 80,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税务处理:如意驾校张会计认为,如意驾校以驾校名义代王二小购买的教练车,且另附协议教练车属于王二小所有,不属于驾校的固定资产,因此,驾校不得将代王二小购买的教练车记入驾校的固定资产,虽取得发票抬头为驾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注意:如意驾校张会计认为,因为代购的教练车不属于驾校的固定资产,虽取得发票抬头为驾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到底该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答案暂且不表。
我们先重温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可见: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进项税额定义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注意关键词“支付或者负担”,前者指纳税人花了钱的增值税额算进项税额,后者指形成了负担也算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有同样的表述,此处不再赘述。
但是,我们必须知道,进项税额不一定都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进行了明确规定,简而言之可以这样表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注:2017年7月1日以后改为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就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注:2017年7月1日以后改为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
这就是我国著名税务专家蓝敏老师所说的“见票抵扣”规则,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确认第一基本规则(参考《增值税会计与纳税实战宝典》蓝敏著):有票就可以抵扣,无票就不能抵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我们一定要清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在法律上的逻辑: 1.必须是支付或负担的。 2.见票就可以抵扣。 3.剔除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
一句话总结:只要是“没有规定不得抵扣的”,见票都可以抵扣。
综上所述,如意驾校取得王二小以该驾校名义购买教练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11,623.93元,可以作为如意驾校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
那么,如意驾校以驾校名义代王二小购买的教练车的会计处理则应修改为:
借:其他应收款——王二小 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623.93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营业外收入 11,623.93
不难看出,如意驾校从教练带车挂靠获得的收益有两部分:其一,是从教练收取收取1000.00元/学员的管理费;其二,是以驾校名义购置教练车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收益。
思考:请读者自行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分析理解“见票抵扣”原则。若持不同观点,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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