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津地税所[2001]5号 2001-02-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文件第一条中“集中供热补贴标准”废止。 2.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文件第一条中“集中供热补贴标准”废止,已被新的规定替代。 3.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文件第一条中“集中供热补贴标准”废止,已被新的规定替代。
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供热办联合下发的《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现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后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部分废止]对机关、事业单位按上述两《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集中供热补贴以及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135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单位参照上述两《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享受集中供热职工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可比照执行。 二、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以及冬季取暖费超出上述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本规定自2000年1月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