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1-09
摘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切实需求,对企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以上的申请条件做了合理简化,不再要求必须是自有产权。

  (三)审查。区县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区县税务机关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以上的,需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同时现场采集相关信息,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查验情况。

  1.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验内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的情况。

  (2)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是否达到一亿元标准的情况。

  (3)单价在一百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销售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已开具的单台(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资料的情况(包括《应税服务合同》、已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上述内容,第(1)项采集且查验核实后,且第(2)、(3)项中有一项采集且查验的,即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相关内容查验相符。

  2.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验内容如下: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的情况;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合同剩余租赁期必须在12个月以上的情况。

  (2)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是否达到一千万元标准的情况。

  (3)单价在十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的销售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已开具的单台(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或单笔应税服务合同的相关资料的情况(包括《应税服务合同》、已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

  上述内容,第(1)项采集且查验核实后,且第(2)、(3)项中有一项采集且查验的,即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上注明相关内容查验相符。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批,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同时,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以下)“区县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加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条形印章”(见附件3)及本税务机关许可专用章,与《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送达申请人。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以上的,由区县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百万元以上)“区县税务机关意见”栏内,手写注明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与《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送达申请人。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审批期限

  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以上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且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以下的,在申请受理窗口即时办理,并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七、后续管理

  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区县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本公告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

  税务行政许可相关文书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百万元以上)

  附件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十万元以下)

  附件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条形印章式样及规格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13日

  附件2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修改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切实需求,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特修改本公告。

  二、修改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文件精神,及原公告实施程序规定中已不存在“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情形,修改本公告。

  三、修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切实需求,对企业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以上的申请条件做了合理简化,不再要求必须是自有产权。二是《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是针对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条件、实施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已不存在“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情形,取消原实施程序中不受理内容的规定。

  四、起草过程

  一是经过广泛调研、下发文件等形式征求基层税务干部、广大纳税人意见;二是广泛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三是外网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意见。

  五、征求意见情况

  经广泛征求意见,达成目前公告体现内容。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基层干部反映,对于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建议可否不再实行实地查验。此建议未采纳,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即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六、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七、文件衔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个别文字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八、影响评估

  本公告仅对《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进行了两处修订,且均属于对纳税人的减政放权,不存在增加负担情况。同时,对于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实地查验,不存在放松风险防控的情况。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同时结合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切实需求,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制定了本公告。

  三、公告的制定重点

  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切实需求,对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以上的审批条件做了合理简化,不再要求必须是自有产权。二是《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是针对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条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已不存在“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情形,所以及时取消原“1.不受理”条款。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个别文字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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