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进一步明确:《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上述规定并未涉及纳税人申报红字发票对应税销售额的影响问题。假如存在以下情形:
某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连续四个季度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为51万元,但2019年因2018年12月开票有误开具了红字发票2万元,此时纳税人并未主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人是否可以不登记?
显然,这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的“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因为相关政策本身并没有规定红字发票对年应税销售额计算的影响。当然从狭义的角度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的是“纳税申报销售额”,是否只关注申报形式,而不理会销售额的实质问题?
本文更多的是一种理论探讨。考虑到红字发票是影响销售额的构成问题,有两种观点可以考虑:
一是参考“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的处理办法。“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对应的是前期少计了收入,但考虑到追溯调整的难度,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废止)就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类似的,红字发票对应的是前期“多计”了收入,为了方便,红字发票的销售额只影响所属期为开具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影响开具当月或当季之前的销售额。
另一种思路与之相反,既然红字发票对应的是前期“多计”了收入,是否在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允许纳税人进行“实质申辩”,尤其涉及开票有误、退货等情形的红字发票时?在排除了纳税人恶意逃避一般纳税人登记后,允许根据红字部分冲减应税销售额。但是这种思路将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实质申辩”的期限如何限定,既实现税收公平,又规制逃避纳税身份,是否仅限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的“15+5+5”期限内,但此时红字发票的申报期未到,如何规制恶意逃避问题?二是红字发票对销售额的影响是动态的,如果在登记的“15+5+5”期限内红字发票影响前期销售额,那么所有期间的红字发票应应该归属到红字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的所属期,也就是说应税销售额的统计必须在纳税申报数据得基础先对红字发票进行调整,而且因为红字发票开具并未期限限制,这种调整将非常痛苦。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不管是从“纳税申报销售额”的狭义概念出发,还是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出发,抑或从规制恶意逃避身份登记的考虑,红字发票对应税销售额的影响,宜参考“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的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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