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5]24号 2015-04-30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依据《辽宁省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14]42号,以下称《实施办法》),结合各地推进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工作实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现就企业“三证合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 2.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3.未领取“三证合一”执照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隶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不再要求提交《实施办法》规定的下列材料: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权属使用证明原件;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登记表;纳税人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复印件;纳税人委托办理税务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需要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和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说明。 (二)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 2.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3.未领取“三证合一”执照的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的,视以下情形提供相关材料: (1)涉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改变的(跨县域变更的、省工商局登记企业下放到属地登记管辖的、在市辖区内跨区变更且在市辖区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原件。 (2)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在市域内变更的),提交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3)涉及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跨市域变更的),提交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按“一废一立”流程办理税务迁移登记,企业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涉及税务登记的申请材料。) 注:税务机关分为税务登记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为税务登记机关,市辖区、县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5.对原不需办理国税登记的企业,因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办理国税设立登记的,按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提交涉及税务登记的申请材料。 二、登记机关传递材料规范 (一)工商部门发送质监部门材料规范 1.设立登记发送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的《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扫描件。(替代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表》及公章) 注:全省“三证合一”综合业务登记平台可以自动生成《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表》。 (2)加盖工商登记专用章的《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核定事项信息表》(外资企业)扫描件。(替代原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同页复印,图片文字清晰)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同页复印,图片文字清晰) (5)涉及设立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隶属企业未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6)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2.变更登记发送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扫描件。(替代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表》) 注:全省“三证合一”综合业务登记平台可以自动生成《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请表》。 (2)加盖工商登记专用章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外资企业)扫描件。(替代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变更的,相关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同页复印,图片文字清晰)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同页复印,图片文字清晰) (5)未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的,变更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6)涉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变化的,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扫描件。 (二)工商部门发送税务部门材料规范 1.设立登记发送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的《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扫描件。(替代原《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及公章) 注:全省“三证合一”综合业务登记平台可以自动生成《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加盖工商登记专用章的《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核定事项信息表》(外资企业)扫描件。(替代原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同页复印,图片文字清晰) (4)企业章程扫描件。 (5)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权属使用证明复印件扫描件。 (6)设立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隶属企业未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7)涉及改组改制企业的,有关改组改制批准文件扫描件。 (8)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9)税务部门要求提供其他材料扫描件。 2.变更登记发送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扫描件。(替代原《变更税务登记表》) (2)加盖工商登记专用章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外资企业)扫描件。(替代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决议扫描件。 (4)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的,相关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同页复印,图片文字清晰) (5)涉及变更地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权属使用证明复印件扫描件。 注:①企业提交的租(借)用宾馆、酒店、商场租(借)用合同和租(借)用市场铺位租(借)用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住所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应予认可。②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在市域内变更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扫描件。③涉及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跨市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扫描件,以及涉及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扫描件。 (6)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注销原国税登记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扫描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新增国税登记的,涉及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扫描件。 (7)未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的,加盖“废止”印章的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扫描件。 三、特殊业务登记规范 (一)组织机构代码迁移登记 1.适用范围。企业因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地址或变更登记管辖机关,使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发生改变的,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迁移登记。 2.登记流程。 (1)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2)持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外资企业),到原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办理迁出登记。 (3)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到迁入地工商登记窗口继续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二)税务迁移登记 1.适用范围。 (1)企业跨市域变更地址,使税务登记机关发生改变的,按照“一废一立”流程,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在迁入地“三证合一”登记中办理税务设立登记。 (2)企业在市域内变更地址,使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迁移登记,在迁入地“三证合一”登记中办理税务设立登记。 2.登记流程。 (1)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或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或税务迁移登记。 (2)企业持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入地工商登记窗口办理同意迁入手续。 (3)企业持迁出地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以及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或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变更税务登记表》、《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入地工商登记窗口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注:企业变更地址不涉及工商登记管辖机关改变的,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三)国税注销登记 1.适用范围。因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注销原国税登记的。 2.登记流程。 (1)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2)持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外资企业),到原国税登记机关办理国税注销登记。 (3)持原国税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工商窗口继续办理“三证合一”变更登记。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单独申领 1.适用范围。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再单独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办理流程。企业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分别到质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提交其他材料。 (五)对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同一记载事项的内容不一致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不适用“三证合一”登记流程。工商部门在核准企业变更登记后,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抄送给质监、税务部门。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材料审查和扫描工作。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时,加强材料复印件清晰度的审查把关,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应正反面同页复印,且图片文字清晰。做到扫描件材料完整、齐全,不缺件、不漏页。 (二)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发放工作。质监部门制作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免费发放给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工商、质监部门在同一场所办公的,质监部门在赋码的同时完成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制作,人工传递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一并发放。工商、质监部门不在同一场所办公的,工商部门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应告知企业到质监部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对变更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应告知企业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变更登记手续。 (三)做好材料归档工作。企业办理“三证合一”登记中涉及的质监、税务部门单独要求提供的材料原件由工商部门留存,按照《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档案目录》(附件1),以副卷形式存入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其中,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不再人工传递给质监、税务部门,由工商部门加盖“废止”字样印章。 (四)做好一次性告知工作。企业办理登记时,工商部门要向企业发放《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告知单》(附件2),做到咨询服务“一口清”。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要向企业发放《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后续事项告知单》(附件3),让企业了解相关事宜和应履行的义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停止执行。 附件:附件1-5.docx 1、《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档案目录》 2、《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告知单”》 3、《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后续事项告知单》 4、《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修订版) 5、《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填写说明》(修订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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