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20]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5-09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综发[2020]35号        2020-05-09

  税屋提示——依据汇综发[2021]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的通知,自202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0评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评估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65%+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四、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19年)》(汇发[2019]15号附表)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税屋附表: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5月9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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