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认定转制文化企业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申请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 (一)转制方案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认定程序: 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 青岛市宁夏路208号1102室 咨询电话:85855822 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服务指南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1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第24号)、《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3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等文件规定。 审批条件: 1.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1)军事用海。(2)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3)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2.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1)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2)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3)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申请材料: 1、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减免用海期限等内容。 2、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重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申请减缴时提供)、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经济损失证明文件(申请减缴时提供)。 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批复。 法定期限: 收到海洋部门审核意见后的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收到海洋部门审核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 申请材料统一交至市南区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青岛市海洋发展局,由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共同办理 咨询电话:8585588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指南 申请依据: 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材料: 1.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告知。 法定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8号 咨询电话:85855291 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网上查询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有关文件。 办理条件: 我市会计人员。 申请材料: 会计人员二代身份证号码。 办理程序: 登陆“青岛市财政局”官网“会计管理”模块网上办理。 法定期限: 即办。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咨询电话:0532-85855870 监督电话:0532-85855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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