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指南(2019年7月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07
摘要: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青岛市财政局“一次办好”事项服务指南(2019年7月)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裁决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申请条件: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投诉书(财政部固定模板格式,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和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均可下载)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

  3.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投诉事项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醒:以上材料的份数,请根据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的数量准备。

  办理程序:

  1.提出环节。供应商可以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受理环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依法受理,对于投诉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或投诉不予受理的,采取直接领取或邮寄送达的方式,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

  3.处理环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依法对符合要求的投诉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通过直接领取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投诉人。

  法定期限:

  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

  青岛市宁夏路208号1204室

  咨询电话:85855838

联合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文件。

  申请条件:

  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认定程序:

  (一)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可在青岛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官网下载《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并按照新申请登记成立或以前年度登记设立的要求,据实填报《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区(市)民政部门,区(市)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加盖公章,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或邮寄市民政部门。

  (三)市民政部门对收集到的《扣除资格情况表》,进行审核汇总,填制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一并转送市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转送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官网进行公告。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社会组织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上半年为4月30日前,下半年为11月30日前。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时间:上半年5月底前,下半年12月底前。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

  青岛市宁夏路208号1102室

  咨询电话:85855822

联合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服务指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税〔2018〕18号)。

  申请条件: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区(市)税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申请材料:

  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由市税务部门提供)

  认定程序: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后,名单将由确认单位分别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网站发布。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非营利组织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上半年为4月30日,下半年为11月30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时间:上半年5月底前,下半年12月底前。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点:

  青岛市宁夏路208号1102室

  咨询电话:8585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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