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 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更好服务群众看病就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 会议指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引入教育、养老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税制改革,是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自去年10月实施以来,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今年前9个月累计减税4400多亿元,惠及2.5亿纳税人,对完善收入分配、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1、下一步,要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使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落实并不断完善,实现税制可持续。 【小陈税务学习:(1)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很快出台; (2)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难道会有补充?】 2、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小陈税务学习:(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以全部收入为收入额,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年度补税金额较低:后续会有政策明确“金额较低”的标准; (3)12万元的字眼又出来,跟以前“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办理上一年度的个税申报”后果完全不一样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国家将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3、会议要求加强相关政策解读,简化操作流程,优化办税服务,便利纳税人依法纳税。 【小陈税务学习:绝对放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APP申报一样简单、方便和快捷。】 4、会议还决定,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小陈税务学习:(1)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超过183天:字面意思不含183天,按照“优惠政策”的思路,应该是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的概念,不是“连续”的概念 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不是应纳税额,如:某“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2019年12月份工资20000元,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就是按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去计算缴纳个税; (3)征管问题: ①2019年已经11月份,也就是2019年1-10月的某“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工资薪金按照全额收入计算缴纳个税,应该在2019年申报11-12月工资个税开始计算或2020年3-6月汇算清缴申请退税 ②2020-2023年度,因年初不知道是否“在船航行超过183天”,所以年初如何申报个税,工资薪金收入是否减按50%等后续征管政策明确。】 会议指出,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为降低“虚高”药价、减轻群众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一是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较大的品种,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以带量采购促进药价实质性降低。构建药品国家集中采购平台,依托省(区、市)建设全国统一开放采购市场。二是确保集中采购药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加强中标药品抽检,实行市场清退制度。建设药品追溯系统,明年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集中采购使用药品“一物一码”,并可由公众自主查验。三是制定实施国家用药管理办法。推动医疗机构首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药品。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依法查处不合理用药行为。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在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的优化。四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探索更加高效的药品货款支付办法。 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并与营改增改革取消营业税相衔接,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草案保持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中国财税浪子点评:感谢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民生的切实关注! 1、本次会议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实际上属于阶段性免税,也就是说当你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时候即使你本身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高于你的预缴税额,你也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实际上就豁免了你的补税义务。 2、同样的原理,如果你属于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实际上也就豁免了你的补税义务。但是具体“较低”的标准是多少,会由税收文件做出统一规定。 3、以上针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义务的豁免,实际上属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我们建议由国务院出台专门文件,而不是由国务院授权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确定。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同时,第二款还规定:“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法律明确要求由国务院来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而并未授权给其组成部门。 4、前述第1点中,国务院常务会议使用的术语是“年收入”,而不是“年收入额”,请注意综合所得四个组成项目中收入与收入额的差别。 5、针对本次常务会议对远洋海员给与的减计收入优惠仅针对其工资薪金收入,并非针对其整个综合所得。对于涉及的183天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是类似于无住所个人的居住天数还是工作天数的计算规则。】 【晶晶亮的税月点评:给个人所得税自行汇算清缴工作留了两年的过渡期,确实这是一个涉及面太广,难度太大的工作,需要循序渐进。补税金额较低,具体多低,还需要看后续文件如何划这条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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