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9号 2003-09-18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方案精神,为支持其改制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6.52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4年起,以该公司2003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其当年实际工资总额,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9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